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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私政策

说明我们如何处理通过网站“联系我们”表单收到的个人信息。

APRO CO., LTD.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根据韩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、顺利地处理相关投诉,制定并公开本隐私政策。

施行日期:2026年10月29日

本中文版仅供参考,如有歧义,以韩文版为准。

第1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)

公司仅为以下目的处理通过网站(www.aprosemi.com)“联系我们”表单收到的个人信息。如处理目的发生变化,我们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事先征得同意等,采取必要措施。

  • 答复和咨询有关产品、报价、样品等的询问
  • 同一人再次咨询时确认以往的咨询内容
  • 统计访客了解网站的途径(搜索、地图、介绍等)

第2条(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)

类别项目
必填姓名或公司名称、联系方式(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)、咨询内容
选填感兴趣的产品
同时记录了解网站的途径、咨询日期、是否同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

请勿在咨询内容中填写身份证号码等非必要的个人信息。

第3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)

  • 咨询信息自咨询结束之日起保存1年后销毁。
  • 未标记为咨询完成的询问,自收到之日起满1年后销毁。
  • 超过保存期限的咨询信息每天由服务器自动删除。
  • 但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保存的,按该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。

第4条(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)

公司仅在第1条规定的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,仅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。目前没有向第三方提供的个人信息。

第5条(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及境外转移)

为安全保存咨询信息,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如下。

受托方委托业务存储位置
Supabase, Inc.运营存储咨询信息的数据库(云服务)韩国(首尔)

公司会确认受托方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;受托方或委托业务发生变更时,将通过本隐私政策告知。

咨询信息存储在位于韩国首尔的服务器上,个人信息不会转移至境外。

第6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)

  • 销毁程序:保存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实现的个人信息,将毫不延迟地销毁。
  • 销毁方法:电子文件从数据库中删除且无法恢复,数据库备份中残留的记录也将在备份保存期限届满后一并删除。纸质打印件将粉碎或焚烧。

第7条(信息主体的权利、义务及行使方法)

  • 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公司查阅、更正、删除或停止处理其个人信息,或撤回同意。
  • 可通过电话、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提出要求,公司将毫不延迟地(10日内)处理。
  • 也可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提出要求,此时须提交委托书。
  • 其他法律法规将该个人信息列为收集对象的,不得要求删除。
  • 公司将确认提出要求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。

第8条(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)

  • 访问权限限制:在数据库中设置权限,咨询信息仅可通过公司管理员账户查看。
  • 加密通信:网站与服务器之间的所有通信均已加密(HTTPS)。
  • 账户保护:管理员账户通过密码等方式保护,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控制在必要的最少人数。

第9条(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、运行及拒绝)

  • 公司网站不使用Cookie。
  • 为了不再重复询问“您是如何了解到我们的?”,网站会将链接末尾的标记(例如从地图进入时)保存在浏览器的临时存储(会话存储)中。该信息无法识别个人身份,关闭浏览器窗口后即被删除。
  • 网站会在浏览器中记住您选择的语言(韩文、英文、中文或日文)以及是否关闭了语言提示条,以便下次访问时以该语言显示。该信息无法识别个人身份,清除浏览器中的网站数据后即被删除。
  • “交通指南”中的地图调用谷歌地图显示,谷歌可能会根据其自身政策使用Cookie。您可以在浏览器设置中拒绝Cookie。

第10条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
公司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并处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咨询、投诉及损害救济等,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。
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代表理事 徐沃鍾
联系方式电话 +82-31-667-9204 · 邮箱 aprosemi@naver.com

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也可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提出。

第11条(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)

如需就个人信息侵害寻求救济,可向以下机构申请纠纷调解或咨询。

第12条(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)

公司网站面向企业客户,不收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。

第13条(隐私政策的变更)

  • 本隐私政策自2026年10月29日起施行。
  • 如内容发生变更,将在变更生效前7日起通过网站公告。